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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222民初2633号

贵州盘州市东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本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贵州省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盘州市东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本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222民初2633号

原告:贵州盘州市东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红果经济开发区干沟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500903507P。

法定代表人:严建朝,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本祝,男,住贵州省盘州市。

原告贵州盘州市东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本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盘州市东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本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贵州盘州市东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耿爱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