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渝0106执34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浩,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
被执行人:袁山东,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鱼洞巴县大道**3-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28247102。
法定代表人:李伟,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于李浩与袁山东、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浩依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2016)渝证字第9806号公证书、(2016)渝证字第35001号执行证书,要求被执行人袁山东、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50万元、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袁山东、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票传唤其到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2018年6月2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袁山东、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袁山东及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伟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2018年8月15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袁山东名下的,位于江津区双福镇双福新区共**房屋。同日,本院还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江津区共计**房屋,但上述二十套房屋均有抵押和查封,本院属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袁山东、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浩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9年4月10日,被执行人袁山东、重庆市鑫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李浩本金25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41050元。
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程岩
审 判 员 殷建华
审 判 员 王建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蔡洪林
书 记 员 晏家静告知: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