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503民初245号
原告:柯某,女,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平(系原告柯某丈夫),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李某,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服刑。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来宏,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柯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柯某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柯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柯某承担。
审判员 桑毓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张万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