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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503民初245号

柯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柯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503民初245号

原告:柯某,女,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平(系原告柯某丈夫),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李某,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服刑。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来宏,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柯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柯某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柯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柯某承担。

审判员  桑毓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张万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