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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民终154号

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娜、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7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苏娜;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终1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街**汉江国际******。

法定代表人:冯鹏熙。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娜,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原审

被告: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路**

法定代表人:徐玉生,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娜、原审被告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5民初5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达林太

审判员 包永海

审判员 徐金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秦俐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