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终1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街**汉江国际******。
法定代表人:冯鹏熙。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娜,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原审
被告: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路**
法定代表人:徐玉生,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娜、原审被告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5民初5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达林太
审判员 包永海
审判员 徐金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秦俐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