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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25执128号之一

武宁县骏马机械有限公司、洪畴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江西省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宁县骏马机械有限公司;洪畴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25执1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宁县骏马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宁县石渡乡盘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0674798294。 法定代表人吴文亮,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洪畴根,男,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 申请执行人武宁县骏马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畴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武宁县骏马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2017)赣0925民初4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0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武宁县骏马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04月0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靖安县人民法院(2019)赣0925执1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光华

审判员  胡盛烽

审判员  梅国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张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