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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1执82号

张娜、刘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张娜;刘伟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1执82号

申请执行人:张娜,女,199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刘伟,男,199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申请执行人张娜与被执行人刘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2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伟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到庭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拒不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于2019年1月7日、2019年3月5日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本地不动产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伟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的户籍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调查,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19年4月9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情况,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案件执行程序性要件与实质性要求均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2000元尚未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淑广

审判员  宋付祥

审判员  王恩厂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韦宝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