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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3财保220号

杜宝中、黄宜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杜宝中;黄宜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3财保220号申请人杜宝中,男,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黄宜玉,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申请人杜宝中与被申请人黄宜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宜玉的银行存款(中国农业银行沂水县支行卡号:62×××62),保全价值共计40万元。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黄宜玉的银行存款(中国农业银行沂水县支行卡号:62×××62)。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保全价值40万元。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段风治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武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