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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25财保162号

谷成德、苗俊玲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谷成德;苗俊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425财保162号

申请人:谷成德,男,汉族,1967年2月16日生,住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永新,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少霞,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苗俊玲,女,汉族,1975年2月28日生,住大名县。谷成德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苗俊玲名下位于大名县凤凰城小区房产予以查封,河北亿丰达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谷成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苗俊玲名下位于大名县凤凰城小区8号楼3单元701号房产一套,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文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黄 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