隰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晋1031执91号徐xx、任xx:你与张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2019)晋1031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xx于二O一九年四月十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四月十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接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缴纳欠款29700元,执行费346元,受理费612.5元。特此通知。
审判员 杨爱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