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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031执91号

徐xx、任xx与张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xx;任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隰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晋1031执91号徐xx、任xx:你与张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2019)晋1031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xx于二O一九年四月十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四月十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接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缴纳欠款29700元,执行费346元,受理费612.5元。特此通知。

审判员  杨爱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