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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1执2520号

武玉涛、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玉涛;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1执2520号申请执行人武玉涛,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被执行人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高新开发区西四环**。法定代表人张福喜,总经理。关于武玉涛申请执行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8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19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二、2019年3月23日、2019年4月9日2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余额390余万元,且已查封,但为轮后查封,无处置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核实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为预售登记状态,且已售于个人,故未予处置。

三、2019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票,传唤其到院说明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到院,电话亦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

四、2019年4月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9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五、2019年4月9日本院对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的违约金84121.84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8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96元,执行费117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配合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191民初8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文涛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邵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