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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703财保96号

周春枝、李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周春枝;李豪;武汉牛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703财保96号

申请人:周春枝,女,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申请人:李豪,男,1995年1月9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

申请人:武汉牛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潘塘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黄长兵,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春枝、李豪诉被告黄某、武汉牛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春枝、李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牛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03259.4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春枝、李豪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牛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03259.4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早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夏江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