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509刑初452号

张志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张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09刑初452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志强,男,1987年10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人张志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10日被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刑一刑诉〔2019〕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志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3月2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观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张志强醉酒后驾驶牌号为浙F×××××的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周公路与苏同黎公路交界附近时,与徐某甲驾驶牌号为苏H×××××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后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检验,被告人张志强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1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张志强明知他人打电话报警而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张志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志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另查明,被告人张志强已赔偿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志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甲、徐某乙、高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司法鉴定意见书、抽血管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书、结算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志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张志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志强已赔偿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张志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志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5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顾军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钱 嘉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准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坦白从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