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11民初636号
原告:烟台市福山区海清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东厅镇政府南。
法定代表人:徐为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蓓,山东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海波,男,生于1980年12月16日,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福山区海清运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海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市福山区海清运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海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福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隋亚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