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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822民初893号

广德强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钱雨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德强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钱雨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822民初893号

原告:广德强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爱民路**广建兰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3951062043。

法定代表人:朱勇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缘,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雨珂,女,200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

原告广德强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隆公司”)与被告钱雨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强隆公司提供的钱雨珂的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送达人员送达,在该地址无法送达钱雨珂,且强隆公司未能进一步提供钱雨珂的其他送达地址信息,故无法确认钱雨珂的身份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强隆公司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飞乾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杨 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