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822民初893号
原告:广德强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爱民路**广建兰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3951062043。
法定代表人:朱勇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缘,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雨珂,女,200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
原告广德强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隆公司”)与被告钱雨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强隆公司提供的钱雨珂的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送达人员送达,在该地址无法送达钱雨珂,且强隆公司未能进一步提供钱雨珂的其他送达地址信息,故无法确认钱雨珂的身份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强隆公司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飞乾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杨 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