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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2财保103号

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认定被申请人余培喜非法运营其他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认定被申请人余培喜非法运营;余培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湘0102财保103号申请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荷花路**。法定代表人何军,局长。委托代理人梁刚,男,汉族,1964年4月16日出生,系该单位干部,住长沙市芙蓉区。被申请人余培喜,男,汉族,1966年3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申请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认定被申请人余培喜非法运营,于2019年2月22日向余培喜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扣押其非法运营车辆。因余培喜未主动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认为余培喜可能逃避执行,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余培喜价值20000元的财产。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已及时向余培喜催告履行,但余培喜并未主动履行处罚义务。为防止余培喜逃避执行,申请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余培喜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源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曾慧敏

书记员曹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