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鄂96刑更74号罪犯朱文波,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文盲,住麻城市。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朱文波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且系累犯,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鄂新洲刑初字第00270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33年3月5日止),对其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7日交付执行。2019年3月18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朱文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文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四次表扬的奖励。2018年4月28日,朱文波缴纳罚金二千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罪犯个人改造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朱文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朱文波犯抢劫罪和强奸罪,二罪均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系累犯,不积极退赃,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执行机关报请对朱文波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其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文波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32年12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兴无
审判员 张少华
审判员 伍新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郭晓方
书记员叶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