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582执563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负责人:许兴达。
被执行人:董笼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董笼笼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董笼笼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苏0582执563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李 元
审判员 黄春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朱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