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025民初590号
原告:凌丹凤,女,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
被告:卫启才,男,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业者,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
被告:代洪伟,男,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业者,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丹凤与被告卫启才、代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凌丹凤在2019年3月25日本院通知其7日内预交诉讼费,原告逾期没有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凌丹凤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逾期未纳诉讼费,应按原告凌丹凤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凌丹凤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 达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荆海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