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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025民初590号

凌丹凤与代洪伟、卫启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林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凌丹凤;卫启才;代洪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025民初590号

原告:凌丹凤,女,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

被告:卫启才,男,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业者,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

被告:代洪伟,男,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业者,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丹凤与被告卫启才、代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凌丹凤在2019年3月25日本院通知其7日内预交诉讼费,原告逾期没有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凌丹凤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逾期未纳诉讼费,应按原告凌丹凤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凌丹凤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 达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荆海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