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甘0802民初6063号
原告:平凉星辰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凉嘉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
原告平凉星辰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辰传媒公司)诉被告平凉嘉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天厦房地产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辰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被告嘉天厦房地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星辰传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80000元,截止起诉时违约金18980元,合计9898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17日,原、被告签订崇信金融大厦综合楼网络监控及智能可视门禁工程施工合同1份,约定原告负责金融大厦大楼网络监控系统及智能可视门禁系统等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维护。工程总造价260000元,按阶段支付工程款,工程完成验收后三日支付剩余35%即91000元,剩余总合同款的5%即13000元为工程质保金,待一年质保期到后一个月内付清。2016年12月4日,双方结算工程总价款260000元。但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至今尚未支付工程款80000元。按合同约定,被告应按每日合同总价款0.1‰即26元支付违约金。
被告嘉天厦房地产公司辩称:实际欠付工程款77000元,不认可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原告没有有效的书面验收凭证。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当庭核实被告未付工程款77000元予以认定。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总合同价款的30%预付款78000元、工程布线结束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总合同款30%即78000元、设备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总合同价款的35%即91000元,剩余总合同款的5%即13000元为工程项目质保金,一年质保期到期后一个月内付清。若甲方(被告)未按期支付合同款,按每日合同款总额的0.1‰支付违约金。2016年12月4日,原、被告结算工程款(含保修金13000元)为26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星辰传媒公司与被告嘉天厦房地产公司确认被告未付工程款77000元,所以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不予全部支持。原、被告虽未对原告完成的崇信金融大厦综合楼网络监控及智能可视门禁工程验收情况进行书面确认,但按照一般工程验收、结算程序,应是竣工验收合格后再行结算工程款。本案原、被告于2016年12月4日结算了工程款,应认定在此之前被告已验收合格原告完成的工程。根据合同约定及双方履行合同情况,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未超过按合同约定计算的数额,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凉嘉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平凉星辰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7000元、违约金18980元,合计95980元;
二、驳回原告平凉星辰传媒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4元,减半收取1137元,原告平凉星辰传媒有限公司承担37元,被告平凉嘉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筱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石银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