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124执异3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刘宪才,男,1963年9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
申请执行人:李学才,男,1966年9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学才与被执行人刘宪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宪才对本院冻结其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支行的37×××45账户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刘宪才向我院提出请求:撤销(2018)鲁0124执1373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涉案账户的冻结。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4日,法院冻结异议人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支行的抚恤金,该资金是救济照顾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5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须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异议人现无工作并且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胃炎、腰间盘突出等病,只有靠国家给付的抚恤金来维持生活。所以该款项不能冻结扣划偿还债务。故,请求解除对涉案账户的冻结。申请执行人李学才辩称,异议人一不是低保户,二不是困难户,三不是残废军,其有劳动能力,村里有住房、有土地,在县城西三里村购买了房子,不符合法律禁止冻结的条件。政府给异议人发放的退伍回乡优待补助金,是政府的一种优待政策,冻结其涉案账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异议人需要生活、看病,申请执行人为帮其解决经营资金困难,在自己妹妹家借了部分钱,至今未还,2018年查出肺癌晚期,天天吃药治疗维持生命。异议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属于辩解。为了法律的尊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冻结异议人的一切经济来源。经审查,本院现查明,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学才与异议人刘宪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鲁0124执137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异议人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支行37×××45账户存款人民币111907.88元,实际冻结863.53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12月24日。另查明,异议人因患有慢性浅表性胃炎和十二指肠炎,自1985年9月13日至27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七四医院住院治疗。异议人系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平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领取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金,现发放金额为580元/月,发放生活补助金的银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37×××45。2018年9月12日,异议人经平阴县人民医院门诊诊断患有高血压病1级(高危)、腰椎间盘突出病椎管狭窄、颈椎病、胃炎。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是否应当撤销对涉案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属于突出时效的形式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异议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异议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并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异议人的财产。异议人被冻结的账户主要是用来接收政府发放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金。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收入为其唯一收入来源,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异议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存款,并无不当。异议人要求解除冻结措施之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刘宪才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司继月
审判员 董广荣
审判员 付言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石祥
书记员唐兴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