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082民初1670号
原告:张雷,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告:三河市皇庄镇祁庄户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皇庄镇祁庄户村。
原告张雷与被告三河市皇庄镇祁庄户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张雷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雷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雷负担。
审判员 王双领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吴美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