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1023民初193号之一
申请人:南丰桔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丰县琴城镇国安风情街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35865867141。
法定代表人:蒋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娜,南丰桔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客户经理,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曾学辉,男,汉族,1983年12月22日出生,住南丰县,
被
申请人:彭明霞,女,系曾学辉之妻,汉族,1986年10月9日出生,住南丰县,
被
申请人:邱金辉,男,汉族,1983年4月20日出生,住南丰县,
被
申请人:曾雯,女,系邱金辉之妻,汉族,1986年6月17日出生,住南丰县,申请人南丰桔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曾学辉、彭明霞、邱金辉、曾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南丰桔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曾学辉、彭明霞位于南丰县琴湖中央城的房屋、对被申请人邱金辉、曾雯位于南丰县琴台河阳光城的房屋、对申请人南丰桔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位于南丰县新建路审计局对面房屋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丰桔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曾学辉、彭明霞位于南丰县琴湖中央城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邱金辉、曾雯位于南丰县琴台河阳光城房屋的查封;
三、解除对申请人南丰桔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位于南丰县新建路审计局对面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严尤武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付晨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