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赣0724民初51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县支行。地址:上犹县东山镇水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860446133B
法定代表人:王利华。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明,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县支行客户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冯辉,男,1969年11月29生,汉族,住上犹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县支行诉被告冯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于同日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结欠原告截至2019年4月1日的贷记卡透支本金26237.34元,利息2030.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068.98元,合计29336.42元,2019.4.1后产生的利息等参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收取;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冯辉于2015年1月19日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县支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65,额度为20000元,后向客服申请提升临时额度至29000元,2015年3月18日被告冯辉第一次消费11180元,最后一次消费日期为2016年12月19日消费6080元,现结欠贷记卡透支本金26237.34元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县支行向被告冯辉催收无果,遂具状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冯辉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县支行截止2019年4月1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6237.34元、逾期利息2030.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068.98元,合计29336.42元,被告冯辉承诺自2019年4月起每月月底前还1000元,余款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2019年4月1日后产生的利息等费用继续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计算,并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533.41元,减半收取266.71元,被告冯辉自愿承担(已当庭付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审 判 员 黄泽槐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代理
书记员 徐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