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110执495号
申请执行人:王华德,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新东家具生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南桐镇动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3315477566。
法定代表人:王华书,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华书,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华德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新东家具生产有限公司、王华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华德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新东家具生产有限公司、王华书于2019年3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华德于2019年3月22日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渝0110执49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桂林
审判员 赵俊杰
审判员 朱丽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彭超
书记员梁光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