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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11民初1044号

张建军与秦喜梅、马天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建军;秦喜梅;马天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11民初1044号

原告:张建军,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秦喜梅,女,成年,住河南省。

被告:马天恒,男,成年,住河南省。

原告张建军与被告秦喜梅、马天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张建军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建军负担。

审判员 王 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闫晨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