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11民初1044号
原告:张建军,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秦喜梅,女,成年,住河南省。
被告:马天恒,男,成年,住河南省。
原告张建军与被告秦喜梅、马天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张建军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建军负担。
审判员 王 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闫晨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