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882民初350号
原告:李佳伟,男,199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集贤县笔架山农场场部胜利区。
被告:刘政浩,男,199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原告李佳伟与被告刘政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佳伟、被告刘政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佳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刘政浩返还原告车牌号为黑J×××**大众牌轿车;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讨要该车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3日,陶金萍将原告的车开走,在富锦市被告刘政浩换车开时发生交通肇事,被告将原告的车开走,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至今不归还。车是原告买的,车的手续是原告的名,原告与陶金萍离婚时进行了财产分割,车辆归原告所有,车的贷款由原告偿还。车虽然是陶金萍借出去的,但原告是车主,有权利要回原告的车。
被告辩称,原告前妻陶金萍开被告的车肇事,因被告没有车用,在陶金萍处借车开。被告不认识原告,被告向陶金萍借的车,只能把车还给陶金萍。陶金萍肇事的时候与原告没有离婚,原告夫妇有赔偿责任。肇事车辆是被告叔叔的,价值2000000元,如果现在能把车修好,被告立刻把车还给原告。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佳伟于2018年6月20日购买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当时车辆价值126500元。
原告李佳伟妻子陶金萍用自家号牌号码为黑J×××**大众牌小型轿车与被告刘政浩换车开,于2018年12月23日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将原告的车开走。2018年12月29日,原告李佳伟与陶金萍协议离婚,双方约定,车贷款由原告偿还,财产(车辆)归原告所有。原告的黑J×××**大众牌小型轿车现在被告处,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行驶证、注册登记信息、离婚协议书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李佳伟系黑J×××**大众牌小型轿车所有权人,对该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被告刘政浩以原告前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开其叔叔的车肇事,原告及其前妻均有赔偿责任为由,拒不返还车辆,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属违法行为。被告与原告及其前妻如有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应用违法的手段来解决问题。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故本院不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政浩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李佳伟的黑J×××**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刘政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世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陈思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