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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4民初2436号

李秀荣、范云钰等与王镇忠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当事人
李秀荣;范云钰;王镇忠;石家庄市金利源石油经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4民初2436号

原告:李秀荣,女,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金利源石油经销有限公司监事,住邢台市桥**。

原告:范云钰,女,199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同李秀荣。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薇,北京市京师(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镇忠,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金利源石油经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石家庄市金利源石油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师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7984082159。

法定代表人:王镇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李秀荣、范云钰与被告王镇忠、石家庄市金利源石油经销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李秀荣、范云钰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秀荣、范云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荣、范云钰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李秀荣、范云钰负担。

审 判 员  刘 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代

书记员  黄云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