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4民初2436号
原告:李秀荣,女,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金利源石油经销有限公司监事,住邢台市桥**。
原告:范云钰,女,199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同李秀荣。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薇,北京市京师(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镇忠,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金利源石油经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石家庄市金利源石油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师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7984082159。
法定代表人:王镇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李秀荣、范云钰与被告王镇忠、石家庄市金利源石油经销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李秀荣、范云钰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秀荣、范云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荣、范云钰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李秀荣、范云钰负担。
审 判 员 刘 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代
书记员 黄云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