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82执保140号
申请人:江西五洲医药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被
申请人:乐平五洲医院,住所地:乐平西街。 本院在审理江西五洲医药营销有限公司与乐平五洲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西五洲医药营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乐平五洲医院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江西五洲医药营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乐平五洲医院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保全费520元,由申请人江西五洲医药营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卫东
审判员 朱志军
审判员 谢 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涂达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