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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晋0322民初931号

张玉成与国家电投集团盂县东方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盂县北下庄乡西麻河驿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山西省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张玉成;国家电投集团盂县东方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盂县北下庄乡西麻河驿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322民初931号

原告:张玉成,男,1949年1月15日生,汉族,盂县人,现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平,男,1974年1月16日生,汉族,盂县人,现住本村,系原告张玉成的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晋文,山西智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电投集团盂县东方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作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晓杰,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冬彦,男,1982年1月3日生,汉族,公司员工。

被告:盂县北下庄乡西麻河驿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牛凤英,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怀,男,汉族,1965年6月26日生,盂县人,现住本村。系西麻河驿村党支部书记。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成诉被告盂县北下庄乡西麻河驿村村民委员会、国家电投集团盂县东方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玉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2.5元,减半收取1081.25元,由原告张玉成负担。

审 判 长  齐慧瑛

人民陪审员  王改燕

人民陪审员  李 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