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02民初2058号
原告:杨炳林,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耀辉,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真,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秋月,女,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被告:陈秋华,女,199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原告杨炳林与被告周秋月、被告陈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原告杨炳林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有和解可能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炳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杨炳林负担。
审判员 郑洪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杜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