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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602民初2058号

杨炳林与周秋月、陈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炳林;周秋月;陈秋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02民初2058号

原告:杨炳林,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耀辉,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真,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秋月,女,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被告:陈秋华,女,199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原告杨炳林与被告周秋月、被告陈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原告杨炳林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有和解可能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炳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杨炳林负担。

审判员  郑洪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杜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