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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05行审15号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天津市通信广播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天津市通信广播集团有限公司;吴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津0105行审1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河**狮子林大街**。法定代表人李新,区长。委托代理人周世博,天津市河北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干部。委托代理人李楠,天津市河北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干部。被执行人天津市通信广播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健,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北政房征补字(2018)第00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以河北政房征补字(2018)第00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吴健尚未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规定的义务为由,申请本院对其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系自愿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准许。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撤回对河北政房征补字(2018)第00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王光乃

审 判 员  刘 静

人民陪审员  张英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章雅婵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立案;(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