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4民初1256号
原告:朱**圣,男,199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北京瑞华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1611室。 原告朱**圣与被告北京瑞华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朱**圣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瑞华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圣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圣负担。
审判员 邹祥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马亚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