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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5民终2655号

南岸区大润发百货超市与罗伟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南岸区大润发百货超市;罗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终26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岸区大润发百货超市,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广福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8MA5UCX6T4A。经营者:戚翀,男,汉族,1982年4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仁兴,男,汉族,1984年7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伟,男,汉族,1984年10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

上诉人南岸区大润发百货超市因与被上诉人罗伟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8民初9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罗伟于2019年4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南岸区大润发百货超市于2019年4月9日同意罗伟撤回起诉,并自愿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罗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南岸区大润发百货超市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8民初926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罗伟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南岸区大润发百货超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南岸区大润发百货超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智勇

审 判 员 陈 华

审 判 员 芦明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晓亮

书 记 员 孙 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