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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421民初1211号

张金芝与刘凯德、安徽瀚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金芝;刘凯德;安徽瀚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21民初1211号

原告:张金芝,女,汉族,1975年12月18日生,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凯德,男,汉族,1970年3月4日生,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平,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瀚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青年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59649713125。

法定代表人:江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金芝与被告刘凯德、安徽瀚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张金芝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安徽瀚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张金芝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张金芝撤回对被告安徽瀚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玉芹

审 判 员  岳古静

人民陪审员  罗春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雪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