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2执76号
申请执行人:张永红,女,1972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荥阳市。
被执行人:胡晓斌,男,1983年3月9日生,汉族,住荥阳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7)豫0182民初6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1、于201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2、于2019年1月30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于2019年1月10日、2月18日多次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查控,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1173.71元(已返还);4、于2018年12月18日到郑州市车管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豫A×××**车辆,查封期限至2020年12月17日;5、于2019年1月29日到荥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其名下无公积金信息;6、于2019年1月29日到荥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其名下无房产信息;7、于2019年4月10日将查询到的被执行人相关情况及流程节点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我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9)豫0182执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任明周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姚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