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7民初1489号
原告: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山区武东街**。
法定代表人:马聚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潜(特别授权代理),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身份证住址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梦微(特别授权代理),女,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身份证住址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浙江民龙海洋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大岙村壹区****。
法定代表人:陈平。
原告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民龙海洋船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龚雨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