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527执1262号
申请执行人:刘会超,男,1988年3月7日生,汉族,住内黄县。
被执行人:冯青平,男,1966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会超与被执行人冯青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会超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17)豫0527民初23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后,于2018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本院(2017)豫0527民初23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人民币本金17000元,向申请执行人刘会超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8年2月1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日万分一点七五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113元及申请执行费155元,并在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不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同时还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动车牌号为豫E×××**五菱牌K39一辆;冯青平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有存款10.21元,以上存款共计10.21元,除此以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上述剩余存款数额较少,不要求执行,同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冯青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也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国付
审判员 刘军伟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卞嘉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