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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202执恢367号之三

曹群掌、刘世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群掌;刘世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202执恢36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曹群掌,男,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刘世辉,女,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关于曹群掌与刘世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8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刘世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并依法将刘世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2018年11月5日、2019年4月10日,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3、本院已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刘世辉三门峡市湖滨区分陕路西二街坊2号院1号楼2单元4层西户的房产;4、2019年4月10日,本院已将刘世辉报送公安局进行临控;鉴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江波

审 判 员  李奇峰

人民陪审员  曹红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郑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