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113财保183号

穗港消防服务公司、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21-08-06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当事人
穗港消防服务公司;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3财保183号

申请人:穗港消防服务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盘福路医国后街1号自编2号315房。

法定代表人:何祥陆,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毅,广东天一星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里仁洞村兴业大道3号畅兴大厦三楼。

负责人:吴楠。申请人穗港消防服务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所有的价值10,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作为担保。2019年4月9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穗港消防服务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所有的价值10,000,000元的财产(具体查封、冻结财产以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为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 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罗筱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