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6民初893号
原告:刘一云,男,1978年7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被告:康文志,男,197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原告刘一云与被告康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2019年4月10日原告刘一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一云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一云负担。
审判员 梁 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黄隆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