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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26民初893号

刘一云与康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江西省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一云;康文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6民初893号

原告:刘一云,男,1978年7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被告:康文志,男,197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原告刘一云与被告康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2019年4月10日原告刘一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一云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一云负担。

审判员 梁 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黄隆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