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12民初4521号
原告:贾宁,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华翔伟业广告制作中心,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经营者:李国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宁与被告北京华翔伟业广告制作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宁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贾宁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崔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