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5民初387号
原告:姜秀林,男,1988年10月19日生,汉族,大车司机,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华,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真,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海蓝街167号。
负责人:郭胜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雨琪,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
负责人:李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浩,该公司员工。 原告姜秀林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姜秀林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姜秀林自愿撤回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姜秀林撤回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许彩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刘思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