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民初1808号
原告:东营市金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阳光**南物业房。
法定代表人:杨忠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雁,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丽敏,女,汉族,地址广饶县。 原告东营市金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尚丽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现原告东营市金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金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金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营市金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光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任丽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