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执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沃森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李桥西村。 法定代表人庞新城,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华侨橡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李桥西村。 法定代表人李云章,经理。 山东沃森橡胶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华侨橡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7)鲁0523民初4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沃森橡胶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0324458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19年1月4日、2月1日、3月6日、4月8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及其它财产信息。2019年1月10日,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东营市华侨橡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生产车间、轮胎生产线等财产以清偿债务。同日,本院作出司法询价委托函,向山东黄河三角洲产权交易中心咨询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东营市华侨橡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生产车间、轮胎生产线等财产的市场价格。2019年1月11日,本院到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广饶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2019年1月14日,山东黄河三角洲产权交易中心作出司法询价报告书,询价资产价值9738300元。 2019年1月29日上午,本院向东营市华侨橡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章及公司股东李素香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被执行人东营市华侨橡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办公楼1栋(西院)、生产车间3排(西院)、库房10排(西院)、轮胎生产线1条及附属设备(西院)、生产车间1排(东院)、库房11排(东院)、生产流水线4套(东院)、办公楼1栋(东院)、职工餐厅1栋(东院)作价9738300元(山东黄河三角洲产权交易中心司法网拍资产询价报告书,询价资产价值为97383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山东沃森橡胶有限公司抵顶所负债务中的9738300元,上述财产自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交付申请执行人山东沃森橡胶有限公司。同日下午,本院将被执行人东营市华侨橡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办公楼等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山东沃森橡胶有限公司。2019年3月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东营市华侨橡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有资产已经评估协议抵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7)鲁0523民初4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广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