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1民终3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定西恒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交通中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王亚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斌,甘肃笃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克强,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宗信,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小军,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彦军,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富强,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彦虎,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喜,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耀军,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彦忠,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振中,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
原审
被告:通渭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通渭县平襄镇北街3号。
法定代表人:陈耀辉,系该局局长。
原审
被告:魏龙,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
原审
被告:王金宝,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现住定西市安定区。上诉人恒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克强、王宗信、刘小军、董彦军、李富强、张彦虎、王喜、杨耀军、杨彦忠、高振中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渭县人民法院(2018)甘1121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通渭县人民法院(2018)甘1121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通渭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定西市恒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9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有良
审判员 赵云玲
审判员 刘 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黄宝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