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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1民终325号

定西恒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克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定西恒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克强;王宗信;刘小军;董彦军;李富强;张彦虎;王喜;杨耀军;杨彦忠;高振中;通渭县交通运输局;魏龙;王金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1民终3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定西恒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交通中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王亚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斌,甘肃笃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克强,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宗信,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小军,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彦军,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富强,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彦虎,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喜,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耀军,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彦忠,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振中,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

原审

被告:通渭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通渭县平襄镇北街3号。

法定代表人:陈耀辉,系该局局长。

原审

被告:魏龙,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

原审

被告:王金宝,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现住定西市安定区。上诉人恒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克强、王宗信、刘小军、董彦军、李富强、张彦虎、王喜、杨耀军、杨彦忠、高振中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渭县人民法院(2018)甘1121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通渭县人民法院(2018)甘1121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通渭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定西市恒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9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有良

审判员  赵云玲

审判员  刘 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黄宝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