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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923执恢470号

刘海山与王庭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海山;王庭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923执恢470号

申请执行人:刘海山,男,194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

被执行人:王庭海,男,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刘海山与王庭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庭海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现申请人刘海山与被执行人王庭海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刘海山自愿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系当事人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0923执恢4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益

审判员 陈二洪

审判员 朱丽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张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