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12执保104号申请执行人叶某。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孔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孔某某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某某、孔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某某、孔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 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李牡丹 搜索“”
叶某、杨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12执保104号申请执行人叶某。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孔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孔某某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某某、孔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某某、孔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 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李牡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