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112执异24号案外人:云南白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呈贡区云南白药街**。
法定代表人:陈军。
申请执行人:杨晓琴,女,1979年11月21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张锡明,男,1960年7月21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区。在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杨晓琴与被执行人张锡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云南白药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对本院在2018云01**执1163执行案件中处置昆明市呈贡区雨花片区中南部颐明元(西区)A-7幢17层1705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后案外人云南白药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云南白药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的书面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云南白药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丽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李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