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4执1398号
申请执行人:陈光明,男,汉族,1968年9月3日。
被执行人:汪习林,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陈光明申请执行汪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3日到庭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晓明
审判员 李鸣鹤
审判员 孙富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