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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24执408号

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廖昌友、廖威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友;廖威;何双兰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524执40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朝阳路**。 法人代表赵文君,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廖昌友,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被执行人廖威,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被执行人何双兰,女,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住衡东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昌友、廖威、何双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湘0524民初2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廖昌友、廖威、何双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9年3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于2019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廖昌友、廖威、何双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于2019年3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3月11日向隆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隆回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隆回管理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隆回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廖昌友、廖威、何双兰的不动产、股权状况、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和收益类保险,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对被执行人廖昌友、廖威、何双兰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和执行结果,同时告知其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4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6354.79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衡

审 判 员  欧阳杰

审 判 员  邹军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代理

书记员  李 曼 关注公众号“”